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

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

第一条  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,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,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,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结合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,是指拟发布信息前,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发布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,并就是否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。

第三条  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“先审查、后公开,谁审查、谁负责,谁公开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,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。

第四条  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,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,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承办。

第五条 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由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初审,本单位保密审查负责人复审后确定公开发布与否或者答复申请人。

保密审查负责人认为敏感的信息,提交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决定;本单位保密审查领导小组不能决定的,报请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。

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
第六条  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(不得公开政府信息清单):

1.标有密级的文电、资料,保密期限未届满。

2.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,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。

3.未经制文单位批准,标注有“内部文件(资料)”和“注意保存(保管、保密)”等警示字样的信息。

4.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。

第七条  违反本制度,对发布的政府信息不进行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把关不严,导致发生泄密事故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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